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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遭遇“合同”

  • 时间:2020-01-07 17:0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婚姻是一种契约,一种在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下的契约。男女双方一旦进入了这个契约,就必须在其约束下履行相关义务,其中当然也包括互相忠诚的义务。

      合同,也是一种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方面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合同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很常见,诸如产品购销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等等。可如今在电视上谈论着“婚姻合同”,实属新鲜事物,让我们也来对此谈论一番吧。

      电视中所举例的夫妻,为了保证互相的忠诚,签订了一纸“合同书”,约定一旦一方发生婚外情,须以经济方式对另一方做出赔偿。并且,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找来几个朋友做“见证人”。笔者深为这对夫妻感到悲哀。且不说一旦感情到了需要用“合同”来约定还是否有价值,在这种情形下获得的“补偿”是什么滋味,单说这《婚姻法》与“合同”孰更有力!

      在现实生活中,因夫妻一方的背叛而造成家庭解体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司法机关在处理这方面案例的时候也是有法可依的。放着法律武器不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去采取什么“私立文书”,找几个朋友做证,其合法性又有多少呢?所受到的保护又有多少保障呢?

      电视中还说,这样做的还不仅这一对夫妻,甚至还有通过签订“合同”真的得到补偿的。那么,存在的也许就有合理性,为什么人们放着法律和司法机关不去依赖,而“借用”通常在商务活动中的“合同”呢?

      据很多当事人反映,法律中所规定的内容在现实中具有难操作性,与其长时间地耗在去法院“打离婚”上,还不如通过“合同”解决得更直接有效。这是否也是在给社会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呢?长久以来奉行的法律法规是否应该根据现实的需要不断丰富和发展呢?

      婚姻是神圣的,法律是神圣的,人的尊严更是神圣的。合同是严肃的、人们的生活态度也应当是严肃的。爱情里可以有浪漫,婚姻中也可以有浪漫,但必须是两个人之间或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浪漫。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同类问题也可能在具体到每一件时不再是整齐划一,解决矛盾的方式也变得多元化。现代社会,婚姻自主早已落到实处,既然是自己选择的婚姻,既然领取了法定的一纸文书,就应该把她经营好。如果对自己和对方没有把握,也尽量不要采取订什么“合同”这样的下策,毕竟这不能成为社会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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