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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财产离婚后反悔:案件陷入死胡同律师变换思路寻找到突破口:反败为胜维权益

  • 时间:2020-01-07 17:0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件回放

      2009年2月,刘某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律师事务所咨询:能否要求重新分割离婚时已经放弃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刘某的叙述,律师大概了解了案情:刘某现年28岁,6年前与马某结婚,生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婚后,夫妻俩感情尚好。自5年前,刘某生下女儿后,就与丈夫马某产生了矛盾。原因是马某是三代单传,马某的父母盼望刘某生个儿子,结果却生了个女儿,在重男轻女思想支配下,马家对刘某的态度大为转变,马某也随着父母的意思对刘某态度恶劣,甚至对刘某打骂。尤其是经常夜不归宿,最后竟然发展到与别的女姓同居的地步。于是,在不久前,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离婚证。

      刘某与马某的离婚经过在浩瀚的离婚案件中是常见的,并无特别之处。但是,他们对于子女的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却很特别。他们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刘某抚养并负担全部抚育费用,刘某放弃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的父母说:"律师,你看看这份离婚协议公平么?明明有过错的是男方,凭什么由我女儿来独立承担扶养义务还不分财产?请你们务必帮我们打这场官司,要回属于我女儿的财产,并要男方承担子女的一半抚养费。"律师询问刘某:"签订这份协议是你的真实想法吗?签订协议时你的前夫是否对你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刘某摇摇头:"他没有实施欺诈、胁迫,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当时就签了。"

      律师接案后,对这起案子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这是一起显失公平又无法改变的奇怪案件。正如刘某父母所说,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是马某,无过错方刘某却从经济上承担了过错责任。但是,从法律上分析,即使刘某提起诉讼也很难胜诉。因为,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两个问题对刘某都不利:第一、关于由刘某负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这说明刘某与马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刘某负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使诉至法院也会获得支持;第二、关于刘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如果马某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则应维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那么,刘某为什么要签订这份对自己不利的离婚协议?而且很快又反悔?律师带着这个疑点,再次走访了刘某与其父母,一个细节引起了律师的注意:就是刘某在与律师交谈中服用一种抑制神经的药物。经过询问,了解到刘某因为婚姻的折磨精神一直失常,曾到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开了些治疗精神异常的药物。这一发现,律师立即变换思路:刘某是不是因婚姻状况而导致精神状况出差错?如果能证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案件将会出现根本性转机。于是经过刘某及其父母同意,律师调整方案,以确定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精神状况为突破口。确定方案后,律师着手证据材料的准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精神医学鉴定。结果,鉴定结论认为刘某患有偶发性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对自己完全不利的证据,马某同意调解,与刘某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女儿的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其年满18岁。

      办案小结

      一个看来毫无胜算的案子,由于律师的细心,及时调整思路,达到"柳暗花明"的效果,说明"思路决定出路"这句话对于律师来说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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