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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甘婚姻资产遭分享 离婚女强人与丈夫对簿公堂

  • 时间:2020-01-07 16:5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侯启祥

    拥有数百万元资产的一名女强人与丈夫离婚后,不甘他分享她的婚姻资产,与他对簿公堂。

      这名女强人林玉宛退休前是跨国公司财务主管,她和丈夫林顺兴结婚29年后,于前年8月离婚。林顺兴目前当工程经理。夫妇俩年过半百,有一个29岁儿子。

      两人的婚姻资产包括武吉知马永安人寿花园公寓的一个单位、注册在女方名下的花拉路公寓的一个单位。永安人寿花园公寓去年5月17日的估价大约240万元。花拉路公寓估价介于53万元至60万元。

      至于其他婚姻资产,截至前年11月,女方拥有总值300多万元资产,包括250万元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及公司股票认购权等。男方的资产价值少得多,包括5万多元银行存款、英国一家公司10万股股票,价值不详。他也拥有一辆汽车,市价不详,尚拖欠贷款5万元。

      女方的立场是,除了永安人寿花园公寓,男方不应分享她的其他资产;男方的立场是,他直接和间接对家庭作出贡献,除了平分永安人寿花园公寓的权益及租金收入外,也应分享女方其他资产的35%权益。

      高庭经审讯后,裁决女方可保留花拉路公寓的权益与公积金存款,至于永安人寿花园公寓,女方可得60%权益,男方40%。男方也可分得40%租金收入。

      男方可保留自己的资产与公积金存款,而女方的资产,男方可得20%。女方若行使股票认购权,并卖掉股票,须将收益20%分给男方。

    法官:少见离婚官司

    高庭法官布拉卡斯形容这是一起少见的案件,与一般离婚诉讼案不同。

      法官在书面判词中说,在这起案件中,女方的事业比男方成功,拥有的资产比男方多。尽管如此,双方对家庭和婚姻资产都作出贡献,女方不应剥夺男方分享婚姻资产的权利。

      法官说,在本地的许多离婚案中,虽然妻子并没有对家庭作出经济贡献,但她们与丈夫离婚后,都能分享至少30%的婚姻资产,以肯定她们的非经济贡献。因此女方不让男方分享除了永安人寿花园之外的婚姻资产,那是错误的。

      根据女方的说法,男方喜欢炫耀和挥霍,并没有对家庭负起经济责任,孩子主要由她照顾。她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此外,买房子的钱,男方出得少。

      针对永安人寿花园公寓,女方说,有关买屋和租屋的事由她负责。男方从没向她提起租金的事。公寓是联名购买的,她出80%的钱,男方出20%,应按照这个比例分配公寓权益。

      女方说,曾经有一段时期,她们一家人在澳洲居住,后来,她独自回新加坡工作,儿子由她在澳洲的亲戚照顾,男方没有照顾他。她还曾汇钱给男方,作为生活费。

      针对花拉路的公寓,女方说,那是她和男方分居后,自己出钱买的。

      女方说,股票认购权也是她和男方分居后,雇主发给她的,让男方分享是不公平的。其他资产也一样,那是她辛勤工作累积起来的财富。

      女方说,她并没有要求分享男方的资产,因此除了联名购买的永安人寿花园公寓,男方也不应分享她的资产,

      男方的说法则是,妻子事业心强,早出晚归,这些年来都是他在照顾儿子,家里的开支他有份出。当他们在澳洲期间,女方曾有一段时间没工作,是他赚钱养家。

      男方说,他有份出钱买永安人寿花园公寓,应分享租金收入。(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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