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河南省睢阳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原告陈某与被告解某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双休日探视儿子一次;共同财产影楼份额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归原告;诉讼费双方各半。 原告陈某与被告解某原本是两小无猜,青梅竹马的邻居。1999年,年龄尚小的原被告过早的碰撞出爱情的火花,如胶似漆至解某放弃仅一墙之隔的家而住在陈某家不回来。陈某父母表示担忧,多次劝说解某回家及至通知解某父母将其领走,都是无果。无奈,双方同居至2005年4月才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子。2006年初,解某做生意与一黄姓男子合伙开办一影楼,合作关系渐致日久生情,很快两人关系便突破道德的底线。陈某捕风捉影的有所察觉,多次劝说解某以家庭为重,回心转意。但解某已深陷其中,不能自拔。2008年11月,不耐烦的解某留下陈某及其生病的母亲,携子消失的无踪无影。2009年2月24日,愤恨的陈某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与解某离婚,分割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