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与农某结婚后感情较好,婚后还生有两个女儿,2005年4月至7月、2007年2月至2008年11月,农某自顾自的分别到广东、新疆打工,邹某也在没有同农某商量的情况下分别向蒋某、卢某等借款5万元,此后又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并用从信用社借来的借款赔还了蒋某、卢某等人的部分借款。2008年11月6日,农某打工回来后,因双方不能处理好矛盾致双方分居至今。邹某在分居后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因邹某贷款5万元未与农某商量、农某外出打工未与邹某商量而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后分居,且农某亦同意与邹某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判决准予离婚。对于邹某所借的借款,因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家庭开支,故不能作为共同债务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