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交的丈夫上网聊天记录数份和手机所拍照片均不能证明其丈夫李某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又因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做答辩。昭阳区法院于是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等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律师入驻平台合作宣传推广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