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离婚之后 为了权利又再见

离婚之后 为了权利又再见

  • 时间:2020-01-07 16:5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夫妻双方离异后,原配偶之间与婚姻有关的权利义务也随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其实,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与婚姻伴生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原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权利,如无过错方对原配偶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可不能轻易抛弃。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时限:一年

      案例:今年春节刚过,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刘女士离婚。庭审中,刘女士曾向法庭陈述李某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李某予以否认,而刘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离婚后,李某放下了心里的顾忌,向刘女士公开了其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在掌握了确切证据后,今年8月,刘女士再次将前夫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㈠重婚的;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㈢实施家庭暴力的;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区别规定: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

    时限:一年

      案例:刘女士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刘女士只想早点离婚,对财产分多分少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其中一条这样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刘女士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前夫。事后,刘女士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再向前夫索要一些财产,于2006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因对方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订立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本案中,刘女士因为急于同前夫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那么,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时限:一年

      案例:丁女士与王某夫妇于2006年4月被判离婚。法院于2006年4月作出如下民事判决:婚生女小霞随母亲生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次性给付丁女士生活扶助费1万元。离婚判决生效后,丁女士因生活困难多次向王某索要子女抚养费和生活扶助费,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之下,今年10月,丁女士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前,王某在法院执行人员的督促下,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对于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原有共同债务连带偿还

    时限:两年

      案例:吴女士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吴女士的朋友李某借款买了一辆家用轿车。2005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离婚后,当债权人李某向吴女士主张债权时,吴女士碍于朋友的面子还清了全部债务。后吴女士要求王某与其共同承担债务,王某却以已经离婚、与其无关为由拒不承担债务。吴女士遂于今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令王某与吴女士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点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当事人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这里的追偿期限为二年,自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起算。

    请求重分被匿共同财产

    时限:两年

      案例:王女士和丈夫于去年底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了分歧。王女士只知道丈夫一直在炒股,但到底有多少股金心中无数。诉讼中,丈夫说股金总额大约有8万元,他同意给王女士财产11万元。离婚后,王女士自己管起了账目,对股票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经过咨询,她弄清了前夫炒股的证券营业部并查到了股东代码,知道了当时前夫名下的资金有33万余元。王女士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财产重新分割。法官经核实证据,最终认定此款是王女士与前夫的共同财产,遂判决被告再给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

      点评:离婚时,有的当事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之后 为了权利又再见>>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