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岁的刘女士是诸暨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早年和本地人章某结婚。婚后夫妻俩一起劳作,并在2001年一起建造房子,可不久后两人感情发生变化,2004年12月,她向诸暨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但被驳回,2006年,刘女士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准许两人离婚,但并未分割财产。到2006年6月,刘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在财产分割中,法院要求刘女士支付傅某5.5万元,这笔钱是章某在2002年3月向傅某借来造房子的。但刘女士坚信这笔借款不存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06年年底,拿不到钱的傅某将刘女士告到诸暨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作为最重要的证据,那张署名为“章某”(刘女士的前夫名字)的借条也被提交给法院。诸暨人民法院先后4次开庭审理,于今年4月份作出判决:刘女士应归还傅某5.5万元和部分利息。
刘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她将傅某和前夫章某一并告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的开庭审理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