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传统观念来看,子女一般随父姓,这体现出血缘、血统的亲情关系。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这体现出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
姓名只是一个称谓,但对于离婚夫妻而言,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会因为情感上的原因,或因为再婚等原因而将子女的姓氏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的解释,离异夫妇子女姓氏取决子 女本人的意愿,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这显然是不妥当的。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 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为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责令变更子女姓氏一方恢复子女的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