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20余年家暴不断 妻子诉离婚得精神抚慰 作者: 赵莹 发布时间: 2010-04-12 08:41:56
原告赵女士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还动手打原告,多次将原告致伤。产生矛盾后,被告不但不与原告沟通,反而对原告更加打骂,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金10000元。
郭先生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自己同意。被告没有打原告,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常为琐事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
庭审中,原告提交一份被告书写的保证书,被告在保证书中表示“今后保证不对妻子、孩子使用暴力”。庭后法院询问双方的子女时,两个子女均称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确有暴力行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就离婚所达成的协议,未有不妥,法院准予。对于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被告所写的保证书和双方两个女儿的陈述,均能证明被告确实对原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亦应适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