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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情男欲与患病妻离婚 法院查明事实不予支持

  • 时间:2020-01-07 16: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薄情男欲离患病妻 法院查明事实不予支持 作者:毛晓东 发布时间:2008-06-06 10:39:29 中国法院网讯 妻子生育小孩后不久,无诱因出现精神异常,不料丈夫却以无法与妻子进行语言和情感沟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不准原告刘华(化名)与被告朱小(化名)离婚。 2005年下半年,原告刘华经人介绍与被告朱小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认为感情成熟,于2006年4月24日到安福县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并于2007年1月26日生育一男孩。2007年5月26日被告患精神病,5月28日被送往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被告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分裂症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出院时,被告行为安静,尚合群,虽偶而会与病接触,但精神病症状已基本消失。经查明被告婚前没有精神病和其他病情,被告家族也没有精神病史。 庭审中,原告刘华诉称,被告系先天性精神分裂症。且一直以来不做事,无法与原告进行语言和情感沟通,双方之间已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不能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小辩称,自己从小到大从来没有精神病和其他病情,家庭祖祖辈辈都没有精神病史,并认为双方还是有夫妻感情的,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华与被告朱小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初感情亦尚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生育小孩后不久,无诱因出现精神异常,经医院诊断被告确实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分裂症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经过治疗,被告行为安静,尚合群,虽偶而会与病接触,但精神病症状已基本消失。且被告的治愈时间短暂,并非久治不愈。被告在患病期间,暂时与原告无法进行言语和情感的沟通,实属情理之中,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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