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帆 陈亮 发布时间: 2010-09-26 15:37:58
原、被告都是80年代未期出生,双方于2007年农历12月经双方父母撮合和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生育一女儿(不久因病夭折)。婚后双方感情尚可,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今年3月,原告为夫妻生活问题与被告发生矛盾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中,原告被打成轻伤(刑事部分另案处理)。原告为此于4月将怀孕数日的婴儿堕掉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只是今年3月,双方因夫妻生活问题发生矛盾引起厮打,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并不足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诉讼中,原告亦未能就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当证据不足,夫妻感情和好仍有希望。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