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年近60岁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居民黄某与陈某开始一起共同生活,并做酒宴请了双方的亲友。今年2月22日,陈某因病去世,陈某与前妻所生的6名子女将其遗留财产进行了分割。黄某得知后,认为陈某系其“丈夫”,自己有权分得遗产,因而以遗产继承纠纷为案由将陈某的6名子女列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才能确定夫妻关系。黄某虽从1997年起即与陈某共同生活,但因无有效证件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故判定黄某对陈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于近日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黄某1997年起与陈某共同生活后,一直未去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她不能作为陈某的配偶,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他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