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贺某某于2001年5月10日建立婚约关系,2001年8月5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2003年6月分家析产,刘某某分得房屋一间半及其它日常用品,同居后生育一女。
2005年2月11日,刘某某不幸死亡,所用安葬费用共6447元均由刘泽来支出。后,贺某某未带走任何财产嫁给他人,且将女儿领走抚养。刘泽来即具状要求贺某某支付安葬费用。
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与贺某某未经合法登记而同居生活,既不属事实婚姻,又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贺某某没有安葬刘某某的法定义务,遂依法驳回刘泽来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