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重庆人徐某将有毒化学品的电镀液带回家,同居女友彭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电镀液当成饮料喝,结果命丧黄泉。死者彭某家属认为徐某及电镀公司在化学品的使用和保管上存在过错,遂将两者告上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5万余元。2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徐某和电镀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彭某家属医疗费等损失23万余元。 徐某原先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一电镀厂工作,2005年5月底辞职。6月4日,经人介绍,徐某与宁波市镇海区某电镀公司虞某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进行了商谈,并商定由徐某担任该电镀公司的电镀师傅。随后徐某、虞某等一起用饮料瓶灌装了8瓶电镀液去化验,其中1瓶铬酸是用冰红茶瓶装的。徐某与谭某将该8瓶电镀液送到联丰某化工办事处进行化验。因对用冰红茶瓶装的铬酸电镀液无法进行化验,徐某便将该瓶电镀液带回了其暂住房。
与徐某同居的彭某回家后,由于天热口渴,而且电镀液颜色与红茶颜色差不多,就错将该电镀液当作冰红茶喝了一口。徐某发现后,即送受害人彭某去医院,但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8日因铬中毒死亡。而后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彭某家属于11月30日向鄞州区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和电镀公司共同赔偿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徐某和电镀公司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但双方就徐某担任电镀公司的电镀师傅已经达成一致,故该化验行为应视为电镀公司的行为。
电镀公司在对铬酸等危险化学物品送交有关部门化验的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专门容器进行灌装,也未加贴标签,而是使用冰红茶饮料瓶进行灌装,且灌装的铬酸电镀液与冰红茶无论是颜色还是形态均非常相似,以致受害人误把有毒的铬酸电镀液当作冰红茶,故电镀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徐某将本应送交化验的该危险化学物品带回家后,未妥善保管,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与其同居的受害人把有毒的铬酸电镀液误当冰红茶喝了后中毒死亡,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被告电镀公司与徐某均无致人损害的共同故意,也无事先的意思联络,但两被告在特定的环境中因各自的过失将各自的行为直接结合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故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和电镀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彭某家属医疗费等损失23万余元。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