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再次来到大冶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采访时,发现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人不再需要出具婚育证明。 前不久,大冶一些市民向本报反映,他们到大冶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出具证件和材料外,还要出具一份本人的婚育证明。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管理处一负责人明确表示,这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相违背,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报报道后,省、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责成大冶市相关部门予以改正。据大冶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刘主任介绍,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他与大冶市计生局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并取消了这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