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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起诉离婚 提出生下娃儿要让丈夫养

  • 时间:2020-01-07 16:3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因感到夫妻性格不合,大渡口一怀孕5月的女子到法院起诉离婚。然而法官调解时,该女子就子女抚养问题,提出要法官确定腹中胎儿由丈夫抚养。由于未出生胎儿不享有公民民事权利,昨日,经大渡口区法院法官调解,孕妇黎某撤回了起诉。据了解,这是我市首例涉及到未出生胎儿的抚养权案。

    孕妇法院起诉离婚   

    据介绍,女子黎某与丈夫曾某均是四川邻水人,夫妇俩在大渡口经营一家摩托车配件厂。2004年,两人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今年7月23日,已怀孕5个月的黎向大渡口区法院起诉,称由于双方婚前恋爱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黎在起诉书中说,她曾多次宽容、谅解丈夫,但夫妻关系不见好转。黎认为,丈夫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丈夫离婚。

    娃儿生下后由丈夫抚养   

    7月24日,黎某、曾某双方再次来到大渡口区法院,要法官调解离婚,双方在夫妻财产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两人都争着要女儿。“大女儿我养,肚子里的孩子生下来后由他抚养!”民一庭法官朱堂进在调解此案时,黎某除坚持其诉状中的请求外,坚决要求法官确定,胎儿生下来后由丈夫抚养。  

    据黎某称,虽然再次怀上了小孩,但由于两人经常吵闹,她感到很痛苦,也不打算生下第二个小孩。得知黎的想法,双方家长极力反对,黎最后才决定留下孩子。

    胎儿未出生无法裁决

    “胎儿还没出生,今后有什么变化现在还不能确定。”听闻黎的想法,朱法官耐心地劝黎某,离婚不利于母亲及小孩的健康。“法院也不能进行裁决。”朱法官同时向黎解释,因胎儿未出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享有公民的民事权利,故有关未出生胎儿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法院依法不能随便下结论。朱法官劝黎某,最好暂时不要起诉离婚,如确实要离婚,可以等今后情况确定后再考虑。在法官劝导下,黎某撤回了起诉。  

    新闻资料

    妻怀孕 男方不得离婚

    朱法官介绍,《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离婚。他称,该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时期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如果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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