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与被告杨某自由恋爱结婚后,生育一子。夫妻二人为改善家庭条件使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均外出打工,婚生子由原告父母代为抚养。岂料打工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出现了危机。今年5月12日,原告武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得知儿子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原告武某的父母亲及姐姐陪同被告杨某一同出庭,向法官作证,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被告能孝顺公婆、勤劳持家,离婚决定是原告一时冲动所为,请求法庭不要采信原告陈述。法庭在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感情现状、引诉之因以及考虑婚生子的成长,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