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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载明此房应安置人口为2人,分别为曾明和冬子。 为购买此房,冬子和曾明在银行做了按揭,每月还房贷。房屋交付后,两人住了进来。 但在去年,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两人对此房有争议,法院当时仅判决双方住房问题自行解决,没有对房屋进行处理。 现在,冬子称前夫妨碍、拒绝她在房中居住,起诉要求确认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曾明则称,房屋是危旧房改造回购的安置住房,被拆迁的原住房是他外祖母的私产,他与冬子既不是原住房的承租人,也不是被拆迁人。 因此,曾明认为此房不具有商品房的性质,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与冬子两人对此房均没有居住权。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冬子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官析案 韩毅冰法官:在冬子和曾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明的外祖母自愿将回购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的权利让与曾明,以冬子和曾明作为应安置人口,由曾明购买了房屋。 在房屋交付后,冬子和曾明一起住在此房中,虽然两人已离婚,但由于在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均未作处理,所以根据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冬子对房屋享有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