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婚内漏缴税款,前妻该不该承担

婚内漏缴税款,前妻该不该承担

  • 时间:2020-01-07 16:2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律师表示,漏缴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本报记者 常可娃 本报讯 市民李女士和张先生于1999年结婚。2004年,两人到法院协议离婚,并分好共同财产。今年4月份,张先生收到了税务部门寄给他的行政处罚书,要求补缴2002年和2003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漏缴的税款进行罚款。张先生找到李女士,要求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李女士认为,这是他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她从来没接受过帮张先生缴税的委托,她不应该承担这些税款和罚款。 对此,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崔颉律师认为,虽然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和罚款发生在2008年,但却是因为2002年、2003年未缴税造成的。也就是说,未缴税的税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名为个人所得税,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按法律规定,李女士应该承担未缴纳税款的一半。 对于罚款部分,作为夫妻,关系虽然亲密,但各自的人身权利还是独立的。就目前状况看,李女士无需承担前夫漏缴税款违法行为的罚款。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婚内漏缴税款,前妻该不该承担>>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