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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 你可以说“不”

  • 时间:2020-01-07 16:2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遭遇家庭暴力,你怎么办?女方单方面终止妊娠,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增值了,该如何分割?这样的问题,不少人曾经碰到过。2001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对此都有相应的条款。3月14日,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陈燕律师做客“天一讲堂”,以《婚姻与爱情的保护》为题向市民解读新《婚姻法》。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

      案例:双方1986年结婚,婚后关系尚可,但男方性格比较孤僻固执,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遇到事情后男方经常会和女方纠缠不清,女方常被赶出家门。1989年,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男方检讨认错后,女方撤诉。但以后男方常以此为借口谩骂女方,甚至动手打人,还跑到女方娘家吵闹。在这个过程中女方可能受到一定刺激,于某晚用硫酸泼向男方脸部,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女方因此触犯刑法被判刑7年,双方离婚,法院审理判决女方经济赔偿男方30多万元。

      解析: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家庭暴力案子。如果家庭内有暴力行为产生,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

      2001年以前,“家庭暴力”一词从未在我国的法律中出现过。家庭成员之间施暴的行为,较轻者视而不见,重者一般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罪名依照刑法处理;依照民事法律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的实为罕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总则中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条款。“家庭暴力”一词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成为法律术语,应用到法律条文中。

      1.《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⑴新《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⑵新《婚姻法》第32条第3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⑶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⑷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⑸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解释,认为《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通过解读这些法律规定,大家就可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时,我们可以运用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害

      案例:赵某与何某结婚两年,赵某为一名舞蹈演员,为了尽可能延长舞蹈生涯,双方采取了必要的避孕手段,赵某一直没有怀孕生育。2007年3月,赵某发现自己怀孕,考虑到舞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终止妊娠,并在未通知何某的情况下自行到医院实施手术。何某知道后非常生气,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后何某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以赵某擅自终止妊娠,对自己的生育权构成侵害为由,要求赵某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解析: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不断推进,目前的司法裁判,多数认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妻子自己决定,以妻子自行终止妊娠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为由,判决驳回丈夫的索赔请求。其依据主要是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先于谁的问题。我国的国家政策和法律均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围,故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是为了对抗将生育视为已婚妇女所负担的主要义务的传统生育观念。

      通过上述的分析,对于先前的案例就不难得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婚前按揭房产,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处分

      案例:A先生于2000年4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3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30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证。一年后A先生与B女士结婚,当时A先生所买的房产已升值至75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06年3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该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了98万元。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B女士认为,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30万元首付款以及A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98-60-5=33万元,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A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解析:婚后一方承担了另一方婚前按揭房的还款义务,对于维持房屋的所有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降低了因还贷不力使该房屋被抵押的风险,应当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部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在本案中,因为A先生在婚前与房产开发商签定购买合同按揭买房,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所以属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A先生应将其中的一半即12.5万元偿还B女士。对于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因为本案中房产曾在婚前和婚后分别增值一次,但婚前一次增值时B女士并未对该房产负有权利和义务,所以双方共同分享的应该是婚后的该次增值,即98-75=23万元。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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