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刘某某感情出轨,丈夫李某某诉至法院离婚,并向刘某某索赔精神损失费。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判令刘某某给付李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李某某与刘某某都是全南县某镇居民,两人于198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某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某发现后,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并要求刘某某赔偿他精神损失费20000元。开庭时,刘某某不同意离婚,并当庭否认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李某某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后,刘某某不得不羞愧地低下了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刘某某应给付李某某精神抚慰金予以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为5000元。法官说,这类案件能够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的相当少,主要症结是当事人难于取得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