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给女方5万元 离婚时要对方退还 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
小李(女)与小高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前,小高给了小李5万元彩礼钱。
现在两人都想离婚,小高认为小李必须退还彩礼钱,小李则坚决不同意退还。
大兴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李与小高离婚,小李不必退还彩礼钱。
法官析案
李彬法官:因为小李与小高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已共同生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
法条链接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