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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需要证件和材料及注意事项

  • 时间:2020-01-07 15:5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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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1 结婚公证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⑴ 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⑵ 1950年婚姻法发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 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⑵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地点、方式;

      ⑶ 结婚证遗失的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⑷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⑸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 未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记结婚。已离境者: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c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 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c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

      (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或XXX于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

      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已经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d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注:根据司法部[2004]第7号文,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公证不再要求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信,改为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或对能提供有关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其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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