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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女被抛弃 二度起诉讨要抚养费

  • 时间:2020-01-07 15:4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未婚生下女儿,竟遭男友抛弃。通过法律援助起诉女儿父亲首次讨要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判决孩子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5年后,再次起诉孩子父亲要求增加女儿抚养费,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并承担孩子一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2006年,万州的杨雪与张鹏相恋,未婚生下女儿,后来却遭张鹏抛弃。2007年,她状告张鹏,讨要抚养费,法院判决张鹏每月支付100元。然而,随着抚养费用大增,杨雪深感无力,于是再次起诉张鹏,要求增加抚养费用。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张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

      生下女儿后男友跑了

      2004年2月,18岁的杨雪回万州老家过年,在朋友的撮合下,她与张鹏相识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她跟张鹏一起外出务工,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杨雪怀孕了,张鹏有些不开心。可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大起来,杨雪还是拉着张鹏回到万州,与双方家长商量婚事。

      回到万州后,之前还甜言蜜语的张鹏却表现得不冷不热,对结婚一事也是找理由推托。

      2006年初,杨雪生下女儿。可让杨雪没想到的是,张鹏得知生的是女儿之后,很不高兴。随后,张鹏干脆到外地打工,与杨雪断绝了联系。

      首次讨到100元/月抚养费

      张鹏跑了,杨雪伤透了心,她给女儿取名杨乐乐,下决心自己一个人把女儿拉扯大。可杨雪家里并不富裕,眼看着乐乐一天天长大,吃的、用的、穿的都要花钱。为了照顾女儿,她又不能外出打工。

      2007年初,为生活所逼的杨雪向万州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起诉张鹏讨要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杨雪和张鹏没办理结婚登记,但是非婚生女与结婚生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双方对杨乐乐仍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杨乐乐随杨雪一起生活,张鹏从2006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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