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丈夫在离婚时净身出户,女子在离婚却莫名收到法院的传票,称有债务50万元。对于该债务应该怎么定性?律师提醒,认定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该笔借款的用途是什么。我国法律也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当年离婚时,丈夫“净身出户”,没想到不久后,有人上门索要50万元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如果是离婚前丈夫背着妻子借的钱,离婚后该谁还?原被告双方争议不下。
女子离婚后莫名被追债
张丽(化名)今年40岁,家住黄陂。两年前,她与丈夫李强(化名)离婚,离婚时,男方净身出户,将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处房产和一家公司全部转入女方名下。
不料一年半以后,张丽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告是一名陌生女子周华(化名)。对方称,5年前,张丽的前夫李强曾向她借款50万元,那时两人尚未离婚,现在欲要回这些钱。因李强已失去联系,不知去向,传票遂送至女方。
凭空收到这张传票,张丽感觉莫名其妙。她觉得很委屈,虽然离婚时,所有财产都归女方,但这是前夫心甘情愿且两人协商好的。加之,当时丈夫借款一事她并不知情,欠款也应找他,至于能否找到是周华的事,与自己无关。
但周华认为,当时李强问自己借钱,是为了开公司,那时候,他们夫妻还没有离婚,开公司也是为了这个家庭,虽然两人离婚了,但钱是离婚前欠的,所以李强和张丽要一起还款。如果李强最终还是不出现,那张丽就应该还钱。再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都给了女方,女方还钱责无旁贷。
妻子知情就应该还款
此案有几个争议的焦点:丈夫借钱时,妻子并不知情,是否构成共同债务?离婚时丈夫把钱都给了妻子,这是否对“该谁还钱”构成影响?
针对共同债务的问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进行了分析。
假如男方借钱时告诉了女方,女方表示同意,虽然只是以男方个人名义所借,但二人没有对还款一事作出约定,离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的。本案中,女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前夫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证明其与前夫进行了相应的财产约定,故应共同向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婚前或同居时借款该谁还?
假如债务是男方婚前欠下的,结婚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李斌认为,虽然借款时间是领取结婚证之前,但是否是共同债务取决于该笔借款的用途是什么。比如男方婚前向外人借款,借款是为了购置婚房,房子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这就属于共同债务。所以,如果借款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准备,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共同债务。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