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全国政协会议的提案“孩子不满十岁的夫妻不能协议离婚”遭修改变成建议“有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未成年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召开前,部分委员的提案已逐渐公布。民革将提交一份关于修订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提案,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建立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离婚熟虑期,“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
记者从民革中央获悉,这份提案已经被修改。新修改的提案中已经找不到“孩子不满十岁的夫妻不能协议离婚”的表述,而是建议“有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未成年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可能也考虑到原提案中存在不够周延的部分。
那么从最初未修改提案的内容来看,其针对的是两个问题,一个是降低离婚率,一个是保护未成年儿童特别是10岁以下的低龄儿童的权益。就后者而言,应该说提案有其针对性和积极意义。
就我国目前施行的婚姻制度而言,在离婚程序的设定上,应该说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有力所不逮的地方。这尤其表现在该提案所说的协议离婚(其实就是婚姻法中所指的登记离婚制度,与诉讼离婚相对应),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同时在其他条款中,也有多处规定了离婚夫妻对子女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但是这里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离婚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权利照顾保护不足。
因为离婚涉及到的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其实是细致而复杂的,但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法律只是要求在离婚中明确孩子归谁抚养和抚养费的问题,其他更细致的方面都没有涉及。但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婚姻登记部门就应该准许离婚,民政部门无法判断也无权干涉这样的自愿是否满足孩子成长的需要。
而民革提案的意思很明确,就是要把这个漏洞补上。提案的逻辑是既然自愿协议离婚无法干预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那么就要建立一种可以干预的机制,所以不允许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自愿协议离婚,那么就剩下了诉讼离婚这一条出路,双方就要对簿公堂,这样一来就有了干预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主体——法院。法院在审理或调解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就可以充分考虑和要求双方就子女的抚养和培养问题,达成更详细完备和成熟的协议,从而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和照顾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成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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