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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大代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仍不够完善

  • 时间:2020-01-07 15:4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提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海南代表团表示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立法仍不够完善,为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亟需制订《反家庭暴力法》。下文是相关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海南代表团

      【编者按】2015年全国两会即将热热闹闹地结束。有的代表委员呼声值得记录,议题值得继续探讨。我们全文选登14个议案、建议和提案,作为议政档案,留与时间检视。

      海南代表团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

      家庭暴力通常被人们认为是私事而被人忽视;在得不到有效遏止且受害者又不知用法律如何保护自己的情况下,有的采取极端手段触犯法律,继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极大地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二是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和未成年子女成长。

      家庭暴力造成一些家庭长期不和,家庭解散,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

      三是家庭暴力犯罪亵渎法律的权威,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实践中,家庭暴力往往被当作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对待,没有依法处置,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侵害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目前,我国现有的反家庭暴力相关的立法还不够完善。

      一是对家庭暴力干预措施的法律规定没有形成体系,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立法有《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但大多只是对禁止家庭暴力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且规定不够统一、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救助措施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相互衔接不到位。

      二是由于对家庭暴力的理念和认识存在分歧,公安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利于法律的确定性与统一性。

      三是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但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进行干预。而且现行立案标准不利于防治家庭暴力行为。

      因此,为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亟需制订《反家庭暴力法》。

      二、立法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各项条件。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到公民大众,都认为有必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提供了社会基础。理论界关于反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成果,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地方立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为反家庭暴力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三、建议

      《反家庭暴力法》应着眼于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确立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

      从理念上确认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家庭的私事。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上,须明确国家责任、人权观念、受害人本位等立法理念,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在干预机制方面应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二是运用综合手段预防、制止和干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预防与干预过程中需要多机构合作。因此,制定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需要充分体现综合性。即立法内容应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在法律内容上,应包括家庭暴力的预防、受害者的保护与支持和应获得的法律救济以及对犯罪者的调查、起诉与惩罚。在法律责任方面,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是明确相关干预单位的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明确职责,以确保立法的有效执行;建立受害人救助机制,包括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鼓励设立家庭暴力救济中心、受暴者帮助中心、施暴者矫治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同时应明确包括执法人员及参加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履行相应职责。

      原标题:两会大讲(9)海南代表团:亟需制订《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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