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马某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违反禁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月19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民王女士拿着米东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让长期处于家暴恐惧中的她有了“护身符”。
据悉,这也是2016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新疆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4月15日上午,王女士来到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求助,她告诉法官,她和丈夫均系80后,两人结婚6年,儿子3岁。从两年前开始,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从去年开始,两人矛盾不断升级,丈夫和她发生争吵时会对她拳脚相加。
王女士说,仅2015年6月至12月半年里,丈夫三次动手打她,最严重的一次,她无法忍受报了警,经公安机关对其伤情鉴定,她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之后警方对丈夫做出行政处罚。
“我被打怕了,虽然公安机关对他作出了处罚,但是我希望能够有办法阻止他以后继续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说,她看到报纸上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报道后,来到法院寻求保护,她表示,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又考虑到孩子,所以不打算起诉离婚。
法官经审理证据并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王女士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4月18日,法官发出了米东区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王女士及其丈夫的手中,同时还向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直接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这份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马先生提出了“禁止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要求。同时,法官对马先生进行了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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