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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权下放乡镇和街道办

  • 时间:2020-01-07 15:3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今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政策有哪些亮点?有多少惠民的举措?许多关心这一政策的家庭都希望能够更多地了解,日前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市卫计委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了解到,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今年3月23日,我省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将单独两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两孩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也就是明确了夫妻在两孩以内的生育自主权。

      决定明确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还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全面两孩政策,我市调整了再生育审批权,按照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将再生育审批权由县、市级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实现放管结合,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要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强化了“老人老办法”奖励措施的落实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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