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家庭 > 婚姻关系 > 第三者是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吗?

第三者是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吗?

  • 时间:2020-01-24 12:2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对于因婚姻生活中存在第三者而导致离婚的,不能以虐待、遗弃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可主张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三)在新《婚姻法解释(一)》未出台之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人认为,对于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中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也应该是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但是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根据此规定,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北京离婚律师在线接受咨询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第三者是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吗?>>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