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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20-01-22 08:0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 2004-03-15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4]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条例》的实施对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促进依法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重视和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二、加快婚姻登记体制改革。本着方便群众,规范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全市实行县区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吴兴、南浔两区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原则上2004年4月1日起实行区集中办理,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办理婚姻登记;德清、长兴、安吉三县最迟于2004年底前全部实行县集中办理。

      三、加快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县区民政局应设置婚姻登记处,名称为“ХХ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其主要职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办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按辖区每12万人口配置1名专职工作人员;要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强的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市民政部门要对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提高婚姻登记员的业务水平。未取得省民政部门颁发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上岗证的不得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同时,各地要保障必要的经费,配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相应的工作设备,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2004年底实现全省婚姻登记联网。

      四、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人事部门要核定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保障婚姻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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