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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解读

  • 时间:2020-01-22 08:0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是解释中引起热议比较大的一条,下面巨人法务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一时间网络、媒体众说纷纭,似乎很多人都成了婚姻法方面的专家。俗话说: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部婚姻法有那么多解读,其实也不奇怪。可就是有那么一些人,一看到某些媒体的诸如“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的标题,估计连报道正文和婚姻法都没看过,就以为天下要大乱了,男女要不平等了。

      首先必须澄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些人把它理解为新婚姻法我感觉实在是搞笑。司法解释,通俗的说就是法院再引用婚姻法进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争议性的问题,或者是由于时代的变化,原有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直接引用婚姻法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不违背婚姻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对婚姻法的司法作出一些解释。所以说,婚姻法解释并非是对原有婚姻法的改变,而是对婚姻法一些争议性问题的明确化,至多也是对原有婚姻法解释的改变,理论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无权改变婚姻法的。

      下面进入我们的主题。按照某些人的说法,婚姻法解释(三)严重伤害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感情,从事实上扩大了男女不平等,继而全面否定了婚姻法解释(三)。那么,事实上真的是这样的吗?

      我们来看看这条被广为痛骂的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际上广大网友没有注意到这只是第七条第一款,还有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这里我们只讨论第一款。

      就这样一个严谨的法律语句却被某些人压缩成了: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首先得说明的是,该条条款中的一方可不是“一方”可没有特指“男方”,你可以理解为: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那我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买房子给女儿女婿没份。当然由于中国5000年的传统都是男婚女嫁,女方进了男方家门,造成了事实上的房子一般是由男方提供,所以说“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倒也不能从根本上否定。但是这个“没份”确却是个很有争议性的词汇。“没份”,可以是所有权的没份,可以是居住权的没份,可以是继承权的没份,你要它大,它可以大的没谱,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没份”到底指什么呢?我们一个一个来看。首先是所有权,解释中规定“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没什么争议,应属于夫妻一方。再来看居住权,对于居住权,婚姻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在下暂时也没有查到。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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