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就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未使用的旧版证件按废证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登记和销毁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切实落实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息联网。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公安部门职责。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户口登记机关要加强培训,尽快掌握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