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国人大网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公开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文是由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全文),欢迎阅读。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
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防护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本单位职工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及时劝阻,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职工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以及当地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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