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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全文(2016年)

  • 时间:2020-01-22 08:0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2015年12月27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全文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下文是由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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