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人的司法实践,并结合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应从三个层解决:
第一个层次,婚前房屋的付款。房屋为一方在婚前按揭贷款所卖,其所支出的款项应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对待。
第二个层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购房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在分割时应由购房方拿出这部分钱的一半。
第三个层次,是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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