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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债务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 时间:2021-04-26 13:5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普通合伙债务是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说的,合伙企业虽然是多个公民之间成立的组织,但是企业对外作为一个主体,是需要承担责任与义务的,那么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来说,企业的债务划分,普通合伙债务承担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

      一、普通合伙债务责任承担特点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二、普通合伙债务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1、遵循“双重优先权”原则  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2、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普通合伙债务承担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

      3、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外(即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即承担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连带”则意味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内(即合伙人之间)则是按份之债,某个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按份)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以上就是巨人法务小编整理的关于普通合伙债务承担是如何规定的全部内容,可见企业的普通合伙债务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意思就是只要企业有债务,合伙人之间必定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而且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规定只有权力没有义务。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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