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称为退伙。合伙人人伙自愿,退伙亦应自由。合伙人可声明退伙,若合同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声明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事务的时期进行。
合伙订有存续期间的,在有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时,合伙人才能声明退伙。除声明退伙外,合伙人还可因下列事由之一而退伙:
(1)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但约定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其合伙地位的,不在此限;
(2)合伙人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合伙人受破产宣告的;
(4)合伙人经合伙除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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