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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 时间:2021-04-26 13:3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何燕燕,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牛某

      上诉人倪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8)铜民一初字第3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倪某于2009年12月1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刘某14万元整。

      二、尚未执行的利息由倪某继续主张权利,如执行来,执行款项首先用于支付给刘某。在执行来的利息范围内支付总额为9万元。倪某应予7日内予以给付。

      三、如倪某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双方仍按原一审判决内容执行。

      四、双方之间因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全部了结。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合计4650元,由倪某负担2325元,刘某负担2325元。

      审 判 长 黄 ×

      审 判 员 吴×

      代理审判员 宋×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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