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
上诉人王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支付给被上诉人樊某退股款9000元。付款时间:从2009年9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如上诉人王某未能在上述任一时间内付清相应款项,被上诉人樊某有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尚欠退股款(按一审判决计算款项减去已付退股款)。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未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审 判 员 孙×
审 判 员 孙×
二00九 年 八 月 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