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药材后两合伙人拒不还款,且相互推诿,两购药人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蒋某、吴某偿还原告王某药材款30330元,且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吴某与蒋某合伙从事药材收购生意,经常收购民间药材向外地出售。2007年6月22日被告吴某与原告电话联系,约定让被告蒋某到原告家拉药材。蒋某带车从原告家拉走药材双芽头、葶苈子、蛇床子等药材总价值人民币3033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从原告处拉走药材的名称、数量及价格。2008年6月23日被告吴某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原告30330元的欠条。原告向两被告索要该款时,两人之间相互推诿,不肯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货款30330元。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蒋某之间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两被告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两被告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对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当互负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