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办砖厂霸占利润不分红,被合伙人告上法庭。9月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合伙纠纷案,判决武某给付邱某砖厂分红2.8万元。
2006年10月,武某与邱某合伙办一砖窑厂。2008年5月,二合伙人就建砖厂及砖厂正式投产后出售砖块的收入等进行结算,结果砖厂收入武某多收5.6万元应由武某返还2.8万元给邱某,而武某则独自霸占拒不给付利润款2.8万元邱某,并出具欠据,约定在下次砖厂利润分红时给付。同年10月,二合伙人再次就砖厂收入进行结算分红,结果武某不但不履约给付上次的欠款2.8万元,反而再欠多用去砖厂收入,武某只将本次多占用部分利润返还给邱某,另2.8万元再拖欠。邱某在要求武某给付无果时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邱某合伙办砖厂,武某占用邱某应得砖厂收入2.8万元,有欠据为凭,武某不按约定给付邱某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邱某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武某给付欠款合法有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