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合伙 > 合伙案例 > 合伙做生意“巧”取10万 一审领刑六年

合伙做生意“巧”取10万 一审领刑六年

  • 时间:2021-04-26 01:1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年近六旬的果农与一“城里人”合伙做生意,孰料老农竟将“城里人”忽悠,将10万元投资款挥霍一空。12月4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并判令被告人苏某退赔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0元给被害人王某。

      浦北县北通镇村民苏某已年近六旬,早些年因培植果苗贩卖所以经常走南闯北,因此也结识了不少朋友。当时的果苗生意十分红火,引起了一个柳州人王某的浓厚的兴趣。家住柳州的王某产生了与苏某合伙做生意的想法。苏某提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于是两人协商合伙做柑橘苗生意,由王某出资人民币50000元,苏某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1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后,王某于当天交了人民币50000元给苏某,苏某收款后立有收据并注明款只限于椪柑苗圃专用。得款后,苏某没有正正经经地培植果苗,而是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为了蒙蔽王某,苏某租了本村的土地4.5亩,租期3年,租金每年900元,租赁后,只支付了900元租金。2002年2月27日,苏某伪造了一份面积20.5亩租期10年土地租赁合同,并叫本村的黄某虚开3张收到土地10年租金92250元的收据,以此取得王某的信任。2002年3月1日,苏某与王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投资人民币10万元作为租赁20.5亩土地与苏某合作经营苗圃的前期费用。王某于当天向苏某追加了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不费吹灰之力,苏某就将王某的10万元钱收入囊中。之后,苏某将所骗的人民币予以挥霍。纸毕竟包不住火,苏某的骗钱伎俩被识破。因涉嫌诈骗,苏某于2008年9月24日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王某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合伙做生意“巧”取10万 一审领刑六年>>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