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
200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崔某、刘某经事前计议,在合伙经营的射阳县“芳草地美容厅”内,容留他人卖淫。由被告人崔某在店内负责该美容厅的日常管理,被告人刘某负责该店外部事务,容留他人卖淫所得钱款被两被告人均分。被告人崔某、刘某先后容留他人卖淫作案13起,得人民币390元。另被告人崔某介绍卖淫作案1起,得人民币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