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年前,黎某参与抢劫28元后畏罪潜逃。但恢恢法网,疏而不漏,去年10月黎某被抓获归案。日前,凌云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依法判处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1999年7月19日13时许,年仅18岁的黎某和朋友黄某、何某在凌云县沙里瑶族乡一公路行走时,遇到一名正去上学的学生梁某,黄某提议向梁某要点钱,黎某和何某均同意。于是,3人尾随梁某到一无人处时,由何某放哨,黎某和黄某则上前围住梁某,威胁其将身上的钱拿出来,见梁某不依,他俩即将梁某推倒,并扭住其双手搜身,结果仅得33元。在梁某的央求下,黄某退还5元。
黎某等3人抢得钱后畏罪潜逃。2000年4月30日,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公安机关提请对黎某等3人的逮捕。黄某和何某很快被抓获,并退赔赃款28元,后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而潜逃在外的黎某直到去年10月16日才落网。
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得他人2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没有加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抢劫行为,只要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就要负刑事责任,不论是否抢得财物及抢得多少。黎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虽仅得28元,因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构成抢劫罪,并应在3至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按《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后不再追诉,但按第88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黎某犯罪应处法定最高刑为10年,由于公安机关已立案并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即使在他潜逃15年甚至更长时间后才落网,依法仍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