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朋友二人合伙购买一套拍卖房,而房屋只登记为一人郑某。后来郑某突然离世,另一合伙人贺某要求确认拍卖房的一半的产权份额。最后根据协议书的内容,法院确贺某的50%产权。
朋友合伙购得一套拍卖房作投资,但房屋的权利人只登记为郑某一人。不料,郑某突然因病去世,这让出了钱的贺小姐慌了手脚。为争取应得的产权,她将郑某的妻儿、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涉案房有50%的产权。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涉案房50%的产权份额归贺小姐所有。
2009年10月中旬,上海国拍刊登公告拍卖位于静安区延平路某号的一套房子。之后,郑某和贺小姐联手拍得此房。其中,贺小姐交出拍卖保证金10万元,又支付了部分房屋拍卖款项36.5万余元及拍卖佣金12.3万余元。同年12月,贺小姐与郑某签订协议书确认:“房屋拍卖价为246.26万余元,双方已向上海国拍支付首付款98.5万余元,余款由郑某出面向银行贷款,房屋产权双方各占50%。”
之后,该房由郑某负责对外出租,租金用于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贺小姐与郑某分担偿还。谁知,郑某于2013年1月突然去世。贺小姐咨询房产交易中心,被告知不能仅凭她的说辞就拥有50%的房屋产权。今年8月,贺小姐将郑某的妻儿、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拥有的产权。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郑某名下,但根据贺小姐与郑某的书面约定,双方平等出资、对涉案房屋各占50%的产权份额。现贺小姐主张涉案房屋的50%产权,法院予以确认。涉案拍卖房剩余贷款由贺小姐和郑某家人按比例继续偿还。
【法官点评】
不动产登记虽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证据,但也不具有绝对证明力,而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若当事人能够出具相反有力的证据,足以证明登记不实的,就可推翻不动产权利推定的效力。
(原标题:购房合伙人猝然离世出资方讨要产权 法院依据约定确认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