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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未清算,能诉求返还吗

  • 时间:2021-04-01 22:0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吴某与冯某、胡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婚纱摄影馆,经营一段时间后,吴某要求解除当初的协议并一次性退还股金。冯某、胡某不同意,为此吴某起诉到法院。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2年吴某与冯某、胡某签订合伙协议,吴某出资10万元,冯某出资30万元,胡某出资20万元,成立了一家婚纱拍摄馆。协议还规定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伙要求,2015年10月1日后可自愿退伙。吴某因自身原因,在2015年8月份提前向冯某和胡某说明其要在2015年12月31日退伙,当时已得到两合伙人的同意。2016年1月30日,3人分2015年度的红利时,吴某要求一并将其股金退还,但冯某、胡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愿意按照每年退还2万,5年退完的方式执行。吴某不同意,为此起诉到平果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主张确认其与冯某、胡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于2015年12月31日解除,理由充分,该院予以支持。不过,关于应该如何处置吴某出资的10万元问题,因吴某与冯某、胡某未能达成协议,且三方没有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也不愿意对合伙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致使平果法院无法主持各方进行清算。故此,吴某的主张由冯某、胡某一次性退还股金10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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