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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未达成对合伙关系的影响

  • 时间:2021-04-28 23:3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情】

      2009年6月16日,孙x收取张x投资款6万元,并向张x出具收条,列明“今收到张x投资铁精粉股份现金6万元”。此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合伙投资协议。2010年3月26日,孙x归还了张x投资款4万元,剩余2万元未归还。张x多次要求孙x归还剩余投资款,但均被孙x以投资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萍乡某选矿厂,该厂未清算为由拒绝返还剩余投资款。张x遂诉至法院,请求孙x返还投资款2万元。

      【律师观点】

      收条内容不足以证明孙x与张x已达成合伙经营萍乡某选矿厂的完整意思表示,事后又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双方合伙关系并未最终成立。张x要求孙x返还2万元投资款的诉请,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个人合伙的合伙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人的姓名与住址,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如若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具备其他合伙要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按个人合伙处理;或者当事人之间虽未订立合伙协议,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均已实际出资,且参与了合伙经营或合伙利益分配,具备其他合伙要件的,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按个人合伙处理。

      本案中,收条内容不足以证明孙x与张x已达成合伙经营萍乡某选矿厂的完整意思表示,张x虽然将6万元现金以“投资铁精粉股份”的名义交给了孙x,但双方并未就合伙人姓名、出资数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合伙基本事项进行约定,没有订立书面或口头合伙协议,也未有证据证明张x的款项已投资于萍乡某选矿厂,双方的合伙关系未能成立,张x要求孙x返还2万元投资款的诉请应予支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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