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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合作共赢责权法定非同儿戏

  • 时间:2021-04-26 20:1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提示:一方合伙人以未在合伙企业与他人的签订的合同中亲笔签字捺印不认可合同效力,不承担合伙债务。另一方合伙人无奈起诉至法院。云南省龙陵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合伙人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合伙债务。

      投资奶场未签协议合伙不成借款返还   董某经人介绍,出资入股某奶牛场。然而,双方并未签订合伙协议,承包人高某也只是给董某开具了一张投资入股的收条。事后,董某诉至法院索要款项及相关利息。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定合伙关系不成立,判决高某返还董某借款14万元。   2004年7月,高某承包了奶牛场,后经卢某介绍以董某投资入股为由收取了董某14万元。2005年11月,因原有收条被卢某丢失,高某再次给董某出具了“收到董某投资牛场股份款14万元”的收条一份。不过,董某、高某一直没有签订合伙协议,董某也未参与奶牛场的经营管理。2010年年底,董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返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以董某投资入股为由收董某14万元,然而董某、高某并未签订合伙协议,董某也未参与奶牛场的经营管理,双方未形成合伙关系,故应认定高某向董某借款14万元,董某要求高某返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指出,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董某要求高某支付借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陈旭云)   招募合伙实为诈骗网吧老板获刑十年   一女子以投资合伙经营网吧为名,先后两次以签订投资协议的形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6万元,所得赃款绝大部分被该女子挥霍。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审理后,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吉水县检察院指控称,彭某于2009年与他人合伙经营网吧。2010年1月,自称老板的彭某以网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邀请周某、周某某入股合伙经营网吧并签订了相关协议,二人共出资11万元,作为网吧合伙入股资金。事后,为隐瞒事实真相,彭某分几次给了周某、周某某所谓的网吧分红款各2000元。同年7月,周某、周某某二人发现彭某未将自己的投资投入网吧,便要彭某还钱,彭某无奈之下退还了周某、周某某各1万元。后来,彭某采取相同的方式骗取杨某、李某、黄某共计35万元。据介绍,彭某共骗得他人投资款46万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6.5万元,其余赃款被彭某用于偿还债务及其他个人开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彭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邱佐江周卫华刘正华)   一方签约一方不认合伙矛盾对外无效   一方合伙人以未在合伙企业与他人的签订的合同中亲笔签字捺印不认可合同效力,不承担合伙债务。另一方合伙人无奈起诉至法院。云南省龙陵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合伙人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合伙债务。   2008年10月6日,林平与童汉平、李家佑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同年10月27日,林平、李家佑与李家云、张有红签订了一份烧制木炭的合同。同年11月11日,童汉平、林平与对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后因金融危机炭价大落,到2010年12月20日止,合伙企业经营亏本5.7万余元。林平支付债务后要求李家佑承担相应份额的债务,但李家佑称自己未亲笔签字捺印认可合同,自己不应承担债务。林平曾多次与李家佑协商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家佑承担合伙债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汉平、林平与李家佑之间合伙关系成立,三人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的合伙合同,该合同对参与合伙的三人均有约束力。对于三合伙人与李家平、张有红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虽李家佑辩称自己未亲笔签字捺印认可合同,但是合同效力及于李家佑,故判决李家佑承担合伙债务1.5万余元。   (洪彩云)   虽有约定债务独担诉至法院仍须共偿   合伙人伍某以散伙时已约定合伙经营期间所负的合伙债务由合伙人宋某一人承担为由,拒绝偿还刘某的材料款。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伍某与宋某应共同承担对外的合伙债务,两人应共同偿还刘某的材料款。   2009年11月,伍某与宋某合伙做木炭加工生意,在刘某处共赊购7万元加工原材料。到2010年9月9日,经结算,伍某、宋某仍欠刘某材料款7万元,伍某、宋某出具了欠条。后因伍某与宋某不和,二人散伙,二人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处理,对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其中对所欠刘某的材料款约定由宋某偿还。刘某得知伍、宋二人散伙后,持欠条找伍某收款,伍某以散伙约定由宋某偿还为由让刘某找宋某偿还,宋某则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某与宋某共同偿还7万元的债务。   汉寿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欠材料款是伍某与宋某合伙债务,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伍某与宋某散伙时虽然约定由宋某一人偿还,这是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影响各合伙人对外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伍某偿还这笔合伙债务后,有权向宋某追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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